北环函〔****〕***号
贵州智天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单志伟:
我局组织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复核时发现《广西惠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移动智能终端结构件压铸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存在编制质量问题。该《报告表》编制单位为贵州智天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社会信用代码******************),编制主持人为单志伟(信用编号********)。现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报告表》存在的问题
(*)清洗废水依托移动智能终端产业集群项目*期污水处理站处理的可行性不足,移动智能终端产业集群项目*期污水处理站剩余处理能力无依据。同时未明确清洗废水的收集暂存方式,亦未明确清洗废水进入移动智能终端产业集群项目*期污水处理站的方式(管网或者吸污车抽吸,或者其他可行方式),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1-****)7.1条款中关于环境保护需“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的要求。
(*)项目危废依托移动智能终端产业集群项目*期危废库暂存,未充分分析法律法规层面的可行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条第*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要求;亦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1-****)7.1条款中关于环境保护需“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的要求。
(*)废金属屑、除尘灰、废包装箱包装盒为*般工业固废,将其混入生活垃圾并交由环卫部门处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条第*款“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要求;亦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1-****)7.1条款中关于环境保护需“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的要求。
综上,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条第*款第(*)项“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
*、处理意见
我局于****年6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关于告知广西惠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贵州智天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单志伟拟通报批评及失信记分的函》,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及相关依据。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贵州智天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及单志伟的书面反馈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条第*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贵州智天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及《报告表》编制人员单志伟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分别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予以失信记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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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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